老人报团参加九寨沟旅游途中去世,旅行社被判赔19万余元(九寨沟走不动路的老年人可以去吗)

2023-08-27 10:49

川渝加强区域合作、协同保护两地消费者合法权益成效显著。3月13日,四川省消委和重庆市消委会在成都市联合召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消费维权协作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携手开展消费维权的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涉及老年旅游、涉农消费、二手车买卖、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等消费者最关心的领域。通过以案释法,展示了两地消费维权协作成果。

合力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川渝两省市消委会共同起诉重庆市云阳县幸福园副食店、胡某兵销售假冒白酒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四川省公安厅挂牌督办黄某犯罪团伙生产、销售伪劣牛肉案,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无糖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秩序行政公益诉讼案等案件,都涉及老百姓关心的食品领域。相关部门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通过依法履职,共同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问题也备受关注。重庆市“6·10”言某锋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汽车配件案,重庆恒硕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案,成都金星啤酒有限公司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案,进一步深化了川渝两地法检、警务、市场监管等合作工作举措,加强了两地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力度,对共同提升川渝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质效、实时对接执法规范等具有借鉴意义。

“旅游热”持续升温,但实践中不时出现的不规范经营的情形,亟待加以规范和引导。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邓某等三人与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杨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中,经营旅行社的主体未履行对游客的风险告知义务,对游客的生命权造成侵害,判决旅行社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督促旅行社切实履行对旅游者的风险告知义务,更好地保护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伴随着二手车市场的成长壮大,标的物信息不完整、交易流程不完善、合同文本不规范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逐渐凸显。雷某某诉成都某二手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四川高院通过再审改判及向四川省汽车汽配服务业商会提出司法建议,推动了成渝地区高标准一体化的市场体系建设。

典型案例也展示了川渝携手开展消费维权工作过程中的创新举措。

川渝两地消委会联合化解涉农消费纠纷一案中,两地消委会克服消费者未签订书面合同、取证困难等问题,运用现代化网络手段,实现了远程线上调查和“云调解”,探索了消委会调处消费纠纷的新路径。而四川省消委发布的“缺斤少两”引发群体投诉川渝携手助力高效维权一案,更是得益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背景下推进的川渝消委协作机制,通过详尽调查、科学定论、直面舆情、快速处置,彰显了稳控“速度”,执法部门对初次违法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则饱含了“温度”。

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1】

老人参加九寨沟旅游去世 旅行社被判赔偿19万余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2021年6月20日,罗某、邓某等4人报名参加四川九寨沟旅游活动,并向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简称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交纳了旅游款1490元。

报名后,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委托四川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四川假日公司)对罗某等游客进行具体的服务,包括吃、住、行、导游等具体事务。

当年6月30日,罗某一行人进入九寨沟景区游玩,7月1日罗某突发急性高原反应,脑缺血缺氧,因高山病救治无效死亡。

罗某事发时69岁,患有严重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

罗某的亲属邓某等3人,将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四川假日公司诉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简称璧山法院),请求判决赔偿罗某身故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50214元。

璧山法院判决书显示,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没有告知罗某存在的基础疾病和高海拔地区的旅游风险,因此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对罗某的死亡负有过错责任。璧山法院认定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按照4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邓某等3人经济损失共计199354.53元。

【案例2】

买辆事故二手车 二手车公司全额退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2015年4月5日,重庆的消费者雷某与成都某二手车公司签订《车辆销售协议》,购买一辆奥迪Q7品牌轿车,成交总额56.8万元。

雷某当天支付全款提车,并于2015年6月15日过户登记。

2017年12月,雷某到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准备用该车置换一台宝马轿车,经查询,该车于2014年9月7日发生过交通事故。

雷某表示,二手车公司出售车辆,没有告诉他这是事故车,已构成欺诈,于是他向法院起诉,要求二手车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购车款并三倍赔偿损失。

该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雷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真实有效,二手车公司不构成欺诈,但是二手车公司没有按规定告知车辆事故信息,侵犯了雷某的知情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二手车公司向雷某支付车款及损失金额共计56.8万元。

【案例3】

销售假酒 法院判决经营者2年内参加4次公益活动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发布)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重庆市云阳县幸福园副食店先后多次向云阳县、巴中市等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销售金额共计41601.1元。

2021年8月27日,该副食店经营者胡某兵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胡某销售假酒的行为,侵犯了川渝两地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2年5月11日,市消委会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重庆二中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10月18日,重庆二中法院经开庭审理,当庭判决被告胡某公开赔礼道歉,并在2年内参加4次消费领域公益活动,每次活动支付的经费不低于1万元。

【案例4】

非法添加、销售西药成分的保健食品已构成刑事犯罪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发布)

四川的刘某向重庆市渝中区万鑫药房经营保健食品药品的王某,销售非法添加含有二甲双胍、格列本脲等西药成分的保健食品胶囊。截至2021年1月22日,刘某购进盐酸二甲双胍、格列本脲等原料并加工成胶囊,先后七次向王某销售价值为92400元的保健食品胶囊。

因案涉店铺经营商构成刑事犯罪,案涉店铺已停止营业。

记者获悉,消费者若食用非法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含西药成分的降血糖保健食品,可能会产生低血糖或者肝肾功能损坏。

【案例5】

川渝两地销售假冒汽车配件 涉案金额5500万余元

(重庆市公安局发布)

2021年4月,重庆市渝中区某汽修厂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成都两家汽车配件公司购买了某知名品牌大灯、中网等汽车配件,收货后发现不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随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重庆警方联合成都警方,经查,以言某锋、俞某涛为首的两个犯罪团伙分别自2018年1月、2019年1月起,从江苏常州、丹阳等地购进假冒某品牌汽车配件,以成都“鑫光源”“鑫飞达”汽车配件公司名义将假冒汽车零配件销售至四川、重庆、贵州、西藏等地。

两地警方一举打掉该两个犯罪团伙。据统计,此次行动共计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捣毁“黑窝点”3处,现场查获假冒某品牌大灯、保险杠等68种型号汽车配件2700余套,货值金额374万余元,涉案金额5500万余元。

【案例6】

以母猪肉和瘦猪肉假冒牛肉销售被查处

(四川省公安厅发布)

2021年3月至2022年1月,重庆市铜梁区黄某、郑某洪、张某斌等人在重庆和四川多地进购母猪肉和瘦猪肉,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通过涂抹牛血方式假冒牛肉,销往重庆多个区及四川多个地市,累计销售假冒牛肉20余万斤,涉案金额600余万元。

2023年2月17日,剑阁县人民法院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7】

擅自使用近似商标 消费者分不清“有友”还是“凤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介绍,重庆恒硕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恒硕食品公司)于2017年底设计制作“凤业”牌泡鸡爪包装袋图稿,2018年7月获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2019年下半年开始对外销售,产品主要流向达州、巴中等地。

经产品比对和消费者走访,恒硕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凤业”牌泡鸡爪产品,和“有友”牌泡凤爪产品外包装颜色、形状图案、商品名称等标识多处近似,很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2020年9月4日,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恒硕食品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近似的标识行为,没收“凤业”牌泡鸡爪产品2197袋及外包装袋15000个,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成都金星啤酒冒充百威啤酒被查处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2022年7月13日,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成都市金星啤酒有限公司的库房内,存放有瓶身带百威啤酒注册商标浮雕图案的啤酒336瓶。经过调查,发现涉案啤酒是重庆某经销商提供的空瓶和标贴,由当事人代加工灌装并收取加工费用。

川渝两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会商研判、线索移送、联动执法等一系列密切协作,累计查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11.58万瓶,实现了对违法行为从生产到销售的全链条打击。

温江区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涉案啤酒336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重庆巴南区局依法责令重庆某经销商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涉案啤酒32瓶、没收违法所得4580元、罚款5.3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米粉机做不出“合格”红薯粉 川渝消委会联合维权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

2022年7月,巴中农民肖某来到江北区的广州某食品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购买了一台SZ-60不锈钢米粉机,用于加工红薯粉。

肖某表示,商家在宣传广告里明确承诺手把手培训食品的制作工艺、免费提供工艺配方等。该公司技术人员上门调试,演示了机器的操作过程。技术人员走后,肖某用这台米粉机怎么也不能做出“合格”的红薯粉。

因对该机的出粉效果不满意,在随后的三个月,肖某不断联系该公司销售人员,要求重新派人指导,但均被拒绝。

接到肖某投诉后,川渝两地消委会联合组织协调,双方达成协议:商家扣除包装费、运费、上门调试费共计3000元,将剩余购机款11069.22元退还消费者肖某。

【案例10】

“缺斤少两”引发群体投诉 川渝携手维权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发布)

2022年6月12日晚上9时许,广安市前锋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简称前锋区消委)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前锋区“渝太太”零食店(简称零食店)销售商品缺斤少两,欺骗消费者。

据了解,“渝太太”零食店总部位于渝北区,连锁店遍布川渝两地,在广安市共开设分店14家。

经查明,6月12日,营业员在收银过程中,为消除编号“21101”台秤因秤盘不平发出的报警音,下意识按了“归零”键,使这台秤在空秤状态下,屏幕显示为0.224千克。当日该台秤共252次计量商品,涉及96笔订单,零食店累计多收取货款1422.7元。

2022年6月15日,前锋区消委组织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分局、消费者代表、零食店总部及前锋区分店召开了情况通报会,零食店现场向消费者道歉、退款,并给予同等金额的代金券作为补偿。

来源:川观新闻、华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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