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行程当日取消,旅行社不退团费吗?(旅行社单方面取消行程旅游法是怎样赔偿?)

2023-10-09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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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阻碍合同履行不能免责,合同与旅游法规定相悖效力存疑

案情

李某通过某旅游网购买了某旅行社组织和安排的“台湾台北+台湾高雄+台湾花莲+台湾嘉义+台湾台东8日7晚跟团游”的旅游产品,李某在预定该旅游产品过程中,在“预定须知”一栏提示载明“旅游者违约: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行程开始当日,收取旅游费用总额100%的违约金。……”,后李某完成订单确认,并通过微信支付交纳了旅游费14360元。随后某旅行社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了电子版合同,并要求李某将签署合同后拍照回传,但后李某未将电子版合同打印并签字回传

出团当天,李某前往了集合地点,但因为目的地发生地震,李某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决定告知某旅行社取消了行程。李某所报旅游团正常出行。后李某和某旅行社因为退费问题协商未果,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判决

法院认为,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订、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本案中不可抗力没有构成对合同履行的阻碍,不能作为免责事由,李某系因自身原因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旅游经营者可以将目的地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此并非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

本案中,李某关于某旅行社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私自转团的主张并不成立。根据已查明事实,李某在某旅游网完成了涉案旅游产品的订单流程,支付了相关费用,并且李某和某旅行社实际履行了部分旅游合同内容,李某和某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成立。某旅行社提供的电子版合同未经李某签字确认,该电子版合同内容对双方无约束力,但某旅游网订单行程过程中载明的预定须知等内容应视为双方合同约定内容。虽然按照双方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当日解除合同的,收取旅游费用总额100%的违约金。但该约定与我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的规定相悖,且合同文本系某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上述约定有损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故该条款当属无效。

李某提出取消行程后,某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李某。某旅行社已经支付机票费用4074元,应于扣除。虽某旅行社没有举证证明截止至李某取消行程时的其他实际支出,但根据实际情况,可知某旅行社确有支出的费用已无法退还,故法院将酌情确定应退还的金额。

据此,法院判决:

一、某旅行社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退还李某旅游费三千一百元;

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旅游法》实施之后,旅游主管部门联合工商部门制定的旅游合同中,一般规定了旅游者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对旅游费的扣除比例,扣除比例与解除合同时间相对应,距离行程开始时间越近,扣除比例越大。

该规定内容与《旅游法》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相悖。旅游合同制定之初是更多考虑到操作便利性,加之旅行社举证不易,旅行社经营中多采用传真、邮件方式,操作欠缺规范,境外证据收集、举证存在困难,结合实践经验,直接规定一个比例。但因其规定与旅游法规定不一致,致使其效力存在不确定性。

本案法官就以其违反了旅游法规定,同时系格式条款,损害了旅游者合法权益为由否认了其效力。法官最终结合旅行社举证与自由裁量做出了判决。

此案提示旅行社,游客解除旅游合同的,无论旅游合同是否约定了扣除旅游费比例,都要注意收集、保管好合同、邮件、费用凭证、证明等证据材料,形成证据链,并注意证据的有效形式。对于境外形成的证据,要履行公证、认证手续,否则可能得不到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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