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1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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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话题】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旅行社安排行程,采取“机票加酒店”的自由行。然而,一旦旅游消费者错过行程,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已经发生的机票、酒店等费用能否退还呢?
基本案情
今年4月10日,银川市兴庆区刘先生通过网络和某旅行社就塞班岛自助游达成一致意向后,刘先生支付首付费用2.1万元(全部费用为刘先生及其妻子两人共计4.2万元)至旅行社账户。该旅行社在工商部门登记,营业范围包括代理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将该次旅行的价格、行程往返时间、酒店名称、餐饮内容、交通方式等通过网络告知刘先生。
在旅行社发给刘先生的行程单中的付款注意事项中载明:房间确认后刘先生支付剩余费用,且房间一旦确认,将不予取消;如有取消,房款不退。在出团通知中注意事项一栏载明:按照国际惯例去程航班放弃,回程航班自动取消;该次旅行为自由行路线,无领队陪同。后刘先生将剩余2.1万元汇入旅行社账户。在旅行社发给刘先生的机票信息中明确了从上海浦东机场出发的航班号、起飞时间为2017年4月26日13时。
今年4月26日23点30分左右,刘先生及其妻子到达机场候机时发现已经误机。刘先生得知,旅行社在收到刘先生4.2万元后,以40188元的价格委托天津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银川分社(以下简称“天旅行”),由其履行与刘先生的旅游合同,并将其中的40188元合作价款汇入“天旅社”账户,该旅社向旅行社出了发票。刘先生与旅行社沟通无果,遂将其告上法院。
五种情况
可请求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赔偿损失
记者:哪些情况下,旅游消费者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费用?
律师:大体可分为五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因过错致其代办的手续、证件存在瑕疵,或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补办或者协助补办相关手续、证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在上述五种情形下,旅游消费者可以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赔偿损失,法院应予支持。
旅行社业务交由其他旅社办理
合同是否有效
记者:本案中,刘先生认为旅行社将自己的旅游业务交由其他旅社办理,认为合同无效,对吗?
律师:本案中,旅行社具有代理出境旅游业务的资质,该事项在其营业执照和公司网站上均明确予以载明。“天旅社”具有开展出境旅游业务的资质。刘先生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刘先生将其出境旅游业务交由旅行社代理的合同,旅行社可委托具有出境旅游业务资质的旅游社办理。旅行社将刘先生的旅游业务交由“天旅社”办理,并不构成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且符合旅游行业惯例。故刘先生确认双方旅游合同无效的请求,不应支持。
消费者之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主张经营者退费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游客因自己记错时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可要求退费吗?
律师:刘先生与旅行社通过网络交流合同项下的具体事项。旅行社通过网络发送的行程单、出团通知、注意事项等是合同的重要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刘先生因自己记错时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只能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而就刘先生已经缴纳的机票加酒店的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且无法退还。故刘先生要求旅行社退还费用之主张,应不予支持。此案最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先生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